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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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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024-03-18 15:09

央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5月1日施行。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4-02-29 17:19

“飞行汽车”发展提速!机构关注哪些方向?

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与市场合力之下,“低空经济”产业迎来关键机遇期。而飞行汽车作为“低空经济”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已成为产业的大热赛道。今年以来,“低空经济”利好政策持续落地。2023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重点任务之一,是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2024-02-27 08:47

证监会: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 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

2月23日,据财联社,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证监会将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而言,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面持续发力,努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会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证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我们查处的部分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随着这类案件的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李明表示。他还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2024-02-23 17:21

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录

2月9日,2023年2月,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中国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开展了评估工作,现确定13只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目前,相关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均已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相应调整和准备工作。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相关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监管要求,提高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防控与处置能力;二是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开展评估,适时更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三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工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更加安全、稳健运行,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024-02-09 11:2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2-02 16:20

深圳降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门槛:由2亿美元调整为1亿美元

【财华社讯】1月18日,“深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于申报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分别将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由原来的2亿美元、1亿美元调整为1亿美元、5000万美元,进一步降低认定门槛;对于申报地区总部的公司,取消了必须有被授权管理企业设立在深圳的限制。

2024-01-18 14:17

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4-01-12 16:09

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

1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经2023年11月29日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联社)

2024-01-12 13:20

最后时限 量化私募等需在12月29日前提交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

12月20日,按监管要求,10月9日前已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施行后六十个交易日内,即12月29日前完成向交易所的报告工作,目前已接近报告提交时限。提交报告主体涉及券商和量化私募,如果12月29日后仍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职责的,将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有接近人士指出,这是赶在今年最后阶段摸底国内量化交易的真实情况,为后续改革做好铺垫。(财联社)

2023-12-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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