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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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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以及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以及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为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使用运维等各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围绕绿色低碳科技领域,加快推进研发费用损失类、知识产权类、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类等科技保险发展。围绕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发展,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人才建设等提供保险支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2024-04-25 14:25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围绕低空经济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发展,为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围绕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方案。

2024-04-25 14:2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提高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积极运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目标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增速高于行业整体增速,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得到增强。到2030年,绿色保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金融手段,绿色保险风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规模明显提升,社会各界对绿色保险的满意度、认可度明显提升,绿色保险发展市场影响力显着增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指导辖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多措并举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完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是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力支持“卡脖子”领域技术攻关。辖内政策性银行向高科技企业提供中长期研发贷款,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特种计算机、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领域技术研发及产业应用。二是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全力支持大科学装置集群建设。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基金向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集群项目增资,有效弥补项目资本金缺口,提供项目配套融资,全力支持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三是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速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为战略新兴产业提供稳定信贷支持。以5G、新能源、高清显示等高科技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依托,深入供应链上下游开展“百链千企”专项金融活动,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稳链。四是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助力科技企业拓展市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完善国内国际双循环。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2024-02-02 16:4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一是《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二是《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三是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2024-02-02 16:39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2-02 16:2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

2024-01-29 15:40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17年以来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达18万亿

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统计与风险监测司负责人刘志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行机构连续多年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2017年以来,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达18万亿元,盘活了大量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将资金投向更有效益、更具前景、更需支持的领域。从资金投向看,绝大部分信贷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积极满足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有力支持了经济恢复向好,提振有效需求。

2024-01-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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