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3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月5日,据工信部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香港立法会11月29日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
10月2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发表第二份《施政报告》提出,为外来人才的置业印花税实施“先免后征”,即优化去年为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在港置业印花税的安排,由原本在购入物业时先征收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然后在相关人士居港满七年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才退还(即“先征后退”),改为在购入物业时先暂免征收相关税项,若相关人士其后未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缴付相关税项(即“先免后征”)。新安排适用于今天或以后签署的“买卖协议”。
8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按內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內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6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別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发布公告,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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