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更好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十五五”期间举办的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免税销售额度由按年度计算调整为按每届展会计算。
【财华社讯】1月16日,据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华社讯】12月24日,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答记者问。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4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支持鼓励类外资企业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属于《鼓励目录》的全国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财华社讯】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华社讯】3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月5日,据工信部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香港立法会11月29日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
10月2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发表第二份《施政报告》提出,为外来人才的置业印花税实施“先免后征”,即优化去年为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在港置业印花税的安排,由原本在购入物业时先征收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然后在相关人士居港满七年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才退还(即“先征后退”),改为在购入物业时先暂免征收相关税项,若相关人士其后未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缴付相关税项(即“先免后征”)。新安排适用于今天或以后签署的“买卖协议”。
8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按內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內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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