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工作情况。其中提到,健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完善惩治证券期货、洗钱、危害税收征管等刑事案件司法规范,更加有力惩治利用虚拟货币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完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机制,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特别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执法司法衔接协作。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认真研究起草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举措,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此外,提出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周强说,2020年,人民法院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涉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信息、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积极参加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严惩网贷平台挥霍出借人资金等违法犯罪。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布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就《外商投资法》作出司法解释,其中提到若投资合同签订时,即使未符合负面清单要求,但只要负面清单在法院裁判前,放宽要求,投资合同就会认定有效。
据人民日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法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下一步工作中要依法严惩这些犯罪,包括:加大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和补偿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出台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认真落实疫苗管理法,对涉疫苗犯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打击“套路贷”犯罪中出现的问题等。
据人民日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撰文称,进一步把握监管定位,按市场规律办事,相信市场、依靠市场,着力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让市场有明确预期。扎实稳妥推进科创板建设并试点注册制,修改《证券法》《刑法》,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操纵市场、“老鼠仓”是市场痼疾。最高法、最高检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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