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与证监会向中介机构发出通函,提醒业界在分销巨灾债券等保险相连证券及相关产品时,目标及销售对象应以机构投资者,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及对冲基金为主。
监管机构指,一般而言,保险相连证券基金并不适合散户投资者。这类市场流动性甚低,架构及估值可能更複杂。一旦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天灾或其他灾难,投资者可能损失全数资金。因此,目标投资者应有足够知识及投资历练,才能明白相关风险。
另外,有关规则亦限制保险相连证券只可售予若干类別的投资者,并订有25万美元或等值的最低投资额,以公众为销售对象的基金都不被视为合资格保险相连证券投资者。
至于在香港境外发行的保险相连证券,在结构及风险上,可能与在港发行的保险相连证券相近,中介机构在识別目标投资者时,一般应采取相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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