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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华社讯】2月10日,香港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命令,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裕承科金,在关键时间名为民丰企业控股有限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廖骏伦及前董事总经理许广熙向该公司支付5750万元的赔偿,原因是他们在收购及出售廖氏集团有限公司(廖氏集团)股权一事上导致该公司蒙受财务损失。此外,廖及许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担任裕承科金及任何其他法团的董事,及不得以任何方式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分别为期八年及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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