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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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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01336.HK):卓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获核准

【财华社讯】新华保险(01336.HK)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卓志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覆》(金覆[2025]342号),金融监管总局已核准卓志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卓志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2025年6月5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2025-06-11 16:45

中国银行(03988.HK):刘进就任执行董事

【财华社讯】中国银行(03988.HK)公布,2025年4月16日,该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进为执行董事。该行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刘进董事任职资格的批覆。自2025年6月3日起,刘进就任执行董事,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刘进担任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

2025-06-05 17:17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会见刚果民主共和国保险监管局局长阿兰·卡尼达

【财华社讯】5月29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2025年5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肖远企会见刚果民主共和国保险监管局局长阿兰·卡尼达(Alain Kaninda)先生一行,就中刚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业监管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会见期间,为落实两国领导人中非合作论坛峰会共识,进一步加强双方保险监管合作,双方签署了中刚保险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5-05-29 16:23

中国信达(01359.HK)控股股东无偿划转股份获批

【财华社讯】中国信达(01359.HK)公布,有关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财政部拟将其持有的全部22,137,239,084股公司內资股无偿划转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覆,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2025-05-08 17:32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代理制保险销售顾问的管理机制

​​​​​​​【财华社讯】4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引导保险销售人员职业化发展。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代理制保险销售顾问的管理机制,逐步构建支持保险销售顾问长期服务的组织架构、晋升体系和佣金薪酬激励制度。对于隶属于营销团队或参与营销团队管理发展的保险销售顾问,应当精简优化销售队伍层级,科学合理发放佣金激励,根据承担的营销、团队管理等不同职能实施相应激励政策,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保险销售顾问倾斜。对于自主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长期可持续的佣金薪酬激励制度,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杜绝层级利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财华社讯】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第一大股东且提名人选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的,或在名称中受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的被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述情形。(三)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华社讯】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保险资金比例监管政策,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简化档位标准,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二是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三是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通知》的发布是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财华社讯】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财华社讯】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三部门: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 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

【财华社讯】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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