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7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D-阿洛酮糖等5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氨基肽酶等9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月桂酸铵等6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财华社讯】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推动创新药加快进入定点医药机构。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药品目录更新公布后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财华社讯】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健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定期调整优化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称医保目录)。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纳入医保目录。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需的创新药,可商有关部门研究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可行路径。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适应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要,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称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探索更严格的价格保密机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统筹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
【财华社讯】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创新药投资规模。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创新药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创新药研发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培育支持创新药的耐心资本。
【财华社讯】7月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疾病谱、临床用药需求等数据归集和分析,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布局研发管线,提升创新效率。
【财华社讯】6月1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政策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司长庄宁在会上表示,下一步,从三个方面着手,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在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构建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为网络的“1+N”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普惠托育服务。在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方面,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统筹0-6岁育幼服务资源,健全支持保障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推进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切实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方面,促进医疗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指导各地通过托育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改造、质量评估、人员培训、安全检查等措施,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守住安全健康底线。
6月26日,为提升全民体重管理意识和技能,预防和控制超重肥胖,切实推动慢性病防治关口前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主要目标,自2024年起,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体重管理支持性环境广泛建立,全民体重管理意识和技能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更加普及,全民参与、人人受益的体重管理良好局面逐渐形成,部分人群体重异常状况得以改善。
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意见》围绕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的关键工作,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统筹推进,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督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医疗服务监督事项清单,明晰部门监督责任,确保部门间职责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多头执法,切实提升监督执法合力。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印发《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三批目录收录39个品种,涉及75个品规、13种剂型,覆盖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抗感染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放射性诊断剂、心血管系统用药等12个方面治疗用药。
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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