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讯】4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不再实施海关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如果企业已取得我国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进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企业已取得我国或国外的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
本次调整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不再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行卫生检疫采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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