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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美股、A股限售制度对比:你的股票什么时候能变成真金白银?

日期: 2026-09-01 08:19
作者: 活报告

一家公司敲钟上市,往往意味着创始团队、早期投资人迎来"财富兑现"的高光时刻。但资本市场从来不是"想卖就卖",为了防止上市后大股东集中套现引发股价崩盘,全球主要市场都设置了限售制度。

然而,同样是"限售",港股、美股、A股三地的规则却大相径庭:有的靠合同约定,有的靠法规强制,有的则因架构而异。本文将从制度设计、适用对象、锁定期限等多个维度,拆解三大市场的限售体系。

一、港股:"红筹"与"H股"两套限售逻辑

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主要有两种架构:境外架构(红筹)与境内架构(H股)。两者的限售规则存在显著差异,核心在于股份性质和流通路径的不同。

(一)控股股东:架构不同,限售各有差异

无论哪种架构,控股股东均须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0.07条:

·红筹架构:上市后0-6个月不得出售任何证券;6-12个月可出售,但不得因此丧失控股股东地位(通常指持股不低于30%或拥有30%以上投票权)。例如不久前完成上市的MOMENTA-W(6880.HK),该公司的控股股东采取了6+6的限售条例。

·H股架构:除上述规则外,还需叠加中国《公司法》第141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H股控股股东实际面临至少12个月的强制锁定期;例如近期成功上市的珞石机器人(3752.HK)、易控智驾(7687.HK)、东方科脉(1770.HK)等。

(二)基石投资者:统一至少6个月

两种架构下,基石投资者均须遵守至少6个月的禁售期(联交所指引信HKEx-GL51-13),且在实践中,部分基石投资者也会延长至9、12个月甚至更久;如白鸽在线(2672.HK)的基石投资者禁售期为12个月,瀚天天成(2726.HK)的基石禁售18个月,香江电器(2619.HK)的一位基石投资者(湖北顺捷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更是高达5年的禁售期。

(三)上市前投资者:红筹宽松,H股严格

·红筹架构:除控股股东和基石投资者外,港股并未强制要求其他上市前股东设禁售期。但实践中,董事、高管、员工持股平台及上市前投资者多会作出自愿禁售承诺,期限通常为6-24个月不等,需在招股书中披露。

·H股架构:与控股股东同样受《公司法》第141条约束,上市前股东面临至少12个月的强制锁定期。

二、美股:合同锁定期+法规限制(Rule 144)的双重约束

美股IPO限售制度由合同锁定期(Lock-up Period)和法规限制(Rule 144)两部分构成,二者共同规范内部人士和早期投资者在IPO后的减持行为。

(一)合同锁定期:核心是"防踩踏"

这是IPO过程中公司与承销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目的是防止内部人士(如创始人、高管、早期投资者)在IPO后立即大量抛售导致股价暴跌。典型期限为180天,但并非法律强制,实际操作中90天到180天不等。

锁定期通常不仅禁止直接卖出,还包括质押、期权交易、掉期等任何能转移股票经济权益的操作。此外,负责IPO的承销商(如摩根士丹利、高盛等)有权在锁定期结束前,单方面提前解除部分股东的限售。

该等限制主要适用对象为创始人、董事、高管、IPO出售股东及大部分IPO前持股人。

(二)法规限制Rule 144: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二道闸门"

即使在锁定期结束后,内部人士出售股票仍需遵守SEC的Rule 144。该规则核心在于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同受控制的人。通常包括董事、高管和主要股东。

非关联方:即普通投资者。

根据Rule 144,要合法转售证券,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可见,非关联方持股满6个月后即可不受交易量限制地自由卖出,而关联方则始终面临更严格的约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Rule 144与合同锁定期(Lock-up)协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Rule 144是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的转售框架和最短持有期要求。合同锁定期协议,是公司与承销商签订的合同约定,通常会设置比Rule 144更严格的禁售限制,即便Rule 144允许出售(如已持有6个月),若合同锁定期协议尚未到期,股东仍受合同约束,无法出售。

因此,一个IPO前的股东能否在上市后立即卖出股票,取决于Rule 144的法定条件和锁定期合同条款的双重约束。

(三)近期案例:分阶段解禁与特殊例外

近年来,一些公司的锁定期设计变得更加灵活和复杂。

分阶段解禁(Staged Lock-up):为减少一次性解禁对股价的冲击,部分公司采用分阶段解禁。例如SpaceX(SPCX.O):采取了更复杂的机制,部分员工和投资者可在公司公布首份季报后获得解禁,但创始人马斯克等核心人物的锁定期长达366天。

特殊例外:锁定期也存在一些标准例外情况,例如允许股东进行赠予、为慈善目的转让,或设立符合规定的10b5-1交易计划等。

Cerebras(CBRS.O):该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上市,采用180天标准锁定期,然而,其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Sean Lie,于上市当月即采纳10b5-1计划,在锁定期内出售价值超1.5亿美元的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大量受限股票可能涌入市场,通常会带来交易量激增和股价波动加剧。因此,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IPO招股书中关于锁定期的具体条款。

三、A股:最严格的"全方位"限售体系

A股IPO限售制度旨在维护上市后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短期集中套现,并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其规则最为细致、覆盖面最广。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部分情况下可缩短至12个月(如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

董监高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通常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

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获配股票限售期通常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限售期可达36个月。

(三)网下配售投资者

网下发行部分普遍采用比例限售方式。以主板、创业板常见安排为例:网下投资者需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30%限售期为6个月,其余70%无限售期。不同板块和公司存在差异,部分案例中限售比例为10%或40%。          

(四)网上发行的股票

网上发行的股票通常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五)未盈利企业"约定限售"新规

1)制度背景

2024年6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八条",提出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实行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可相应提高配售比例。2025年1月,上交所修订发行承销业务规则,明确科创板未盈利企业可采用约定限售方式。

2)机制设计

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投资者,其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投资者自愿选择申购不同档位,履行相应限售承诺。

案例:必贝特(688759.SH)

必贝特针对网下配售设置三个档位,这种设计的逻辑是 “高限售+高获配”,用更高的配售比例激励机构主动承担更长、更高的锁定期及比例。

不同档位对投资者的资质也有一定限制,如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社保、养老金、年金、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可申购不同限售档位;B类投资者(私募等其他机构)仅可申购档位三。

例如某私募基金申购档位三,获配1万股,其中获配的股份中有8000股可在首日上市即可出售,余下2000股需限售6个月;          

某公募基金申购档位一,获配10万股,其中获配的股份中有4万股可在首日上市即可出售,余下6万股需限售9个月。

四、总结:制度差异背后的市场逻辑

三大市场限售制度的差异,本质上是监管理念与市场成熟度的折射。1)美股最市场化,把减持节奏交给合同和市场博弈,监管只兜底(Rule 144);2)港股居中,兼顾国际惯例与内地监管衔接,架构差异带来规则分化;3)A股最审慎,用最长的锁定期和最细的分层规则,守护二级市场稳定。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限售制度不仅是了解"何时解禁",更是预判解禁潮带来的供给压力与股价波动。无论是打新还是二级市场交易,读懂一份招股书里的锁定期条款,都是必修课。

以上为笔者对三地限售制度的梳理,欢迎业界同仁指正与补充。

来源:活报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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