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发行使用为投资增长提供了资金保障。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发挥好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带动效应是今年投资工作的一个关键。有关部门统筹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中央预算资金,合理安排发行、使用进度,推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投资领域提质增量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上半年,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5.4%,比全部投资快1.5个百分点,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2个百分点,其中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8.5%,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27.4%。目前,2023年增发国债1.5万个项目已经全部开工建设。
4月29日,铁路五一小长假运输今日全面启动,自4月29日至5月6日,为期8天,全国铁路预计发送旅客1.44亿人次,日均发送旅客1800万人次;5月1日为客流最高峰日,预计发送旅客约2100万人次。来自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最新统计,截至今天8时,已售出五一小长假运输期间火车票7300万张,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武汉、西安、南京等热点旅游城市和北京至上海、西安至成都、广州至南宁、北京至呼和浩特、北京至太原等热门区间客流相对集中。(财联社)
2月7日,商务部等9单位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优化运输管理。优化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等出口相关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运输的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制定出台乘用车集装箱载运技术标准。在严格保障运输安全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动力电池铁路运输的技术方案。推动标准国际化和合格评定互认。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动力电池等领域国内外标准协调对接。开展灵活务实的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积极妥善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积极与国外业界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
11月2日,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时,可由承托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时,还应当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财联社)
连休八天的“中秋+国庆”超级黄金周将至,打工人欢呼雀跃。
1月30日,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同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意见》还明确了电池荷电状态保持在合理区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处于正常状态、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不应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等安全措施,确保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安全畅通。
8月16日,发改委举行8月份新闻发布会,据介绍,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产量,着力做好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确保能源电力供应安全。一是加强督促落实,各产煤省区已签订煤炭安全保供责任书,我们将指导督促落实煤炭生产和电煤供应等任务。二是加快产能核准、核增等手续办理,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先进产能加快释放。三是狠抓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履约核查,常态化开展不履约案例归集核查工作,确保合同履约到位。四是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运输保障,优化调度组织,最大限度发挥铁路运输效率,尽可能多地保障电煤运输。(财联社)
受利好消息刺激,久坐冷板凳的交通设施板块开始躁动,近期接连掀起涨停潮,多只个股走出连板行情。7月13日,公路铁路运输板块继续走强,概念指数大涨4.47%,涨幅居前。隔日(7月14日),公路铁路运输板块开始调整,不过山西路桥再度强势涨停。
5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內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滯纳金。(财联社)
3月4日,财政部发布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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