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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向合资格持牌法团发出有关参与跨境理财通的指引

日期: 2024-01-25 10:32

香港证监会1月24日发出通函,当中载列适用于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计划(跨境理财通)的持牌法团的准入条件及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亦于24日公布了经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让合资格券商可参与跨境理财通。其他经修订的安排包括将个人投资额度增加至人民币300万元,扩大产品范围,其中包括纳入具有较高风险评级的基金,以及优化宣传和销售安排。经修订的《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2月26日生效。

有意参与跨境理财通的持牌法团应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这些持牌法团应已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缴足股本和股东资金,在分销基金及/或债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经验,在过去三年內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不少于5亿港元,及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此外,与适用于银行的现行安排类似,持牌法团在提供跨境理财通服务时,应与一家或多家合资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这些优化措施是拓展跨境理财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深化和扩大香港在大湾区内的金融合作。尤其是合资格证券行的参与,不仅为业界开启新机遇,还拓宽跨境理财通至新客户群。”

证监会将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以确保跨境理财通顺利落实,并适时作出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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